第五十六章 节目的背后-《超级天王巨星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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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午一起吃过午饭,李曼青和刘志欢签了合同。
签字的是付遥,但是他只是负责最后的签字而已,其余的都是李曼青看的,而刘志欢则是代表央视三套和付遥签合同的。
其实这种合同没什么坑点,都是统一的,而且是内部合同,限制力也不是太大,通常涉及到一些保密事项什么的,不像雇佣合同那样条款繁多,很简单的一种合同。
简单的看了一下,确定没有什么坑点之后,李曼青就让付遥签字了。
简单的提一下,在这份合同中,提到了两点较为重要。
首先第一点,付遥每次录制,都会得到三千元的录制费用,在合同中叫做补贴费,至于食宿以及路费,都由节目组报销,而且还有晋级奖金,比如复赛十进六的奖金是一千,而组内第一的奖金则是三万,如果获得整个比赛的第三名,则有五万元奖金,第二名则是八万,第一名十万元,奖金可以叠加。
录制补贴费三千块钱不多,但是算下来,如果付遥能够走到最后的话,那么就要参加七场录制,那就是两万一千块,这笔钱对于付遥来说,是十分有用的。
而且奖金很诱人,光是组内第一的奖金就有三万元之多!不说拿第一了,付遥至少前三名是绰绰有余的,那么加上录制费,加上奖金一路拿下来,可是要超过十万元了。
这对付遥和李曼青来说,绝对是意外之喜,而且对于付遥来说,简直就是天降横财,这些钱,能够解决他的大问题了。
就算是看在这些钱的份儿上,他也会拼尽全力的,冠军才是他的目标。
不过对于冠军这个目标,李曼青给付遥打过预防针,不要太过执着,因为这种节目,通常冠军都是有说法的,嗯,反正不是付遥说的算。
这是第一点,对于付遥来说相当重要的一点。
而第二点呢,则是关于在节目上所唱的作品的发型问题。
首先版权,在《华国好歌曲》上所创作的作品,版权全部归唱作人本人所有,但是五年内的制作权和发行权,却归属不同的唱片公司。
在这五年之中,唱片公司会和唱作人,央视三套签署三方协议,而唱作人则会得到百分之三十的利润,在这五年之内,唱作人不可以将这些歌曲的发行权和制作权授权给别的唱片公司。
这是一个强制执行的合约,若是想参加《华国好歌曲》就必须接受这个条件,李曼青也知道,这是不可避免的,而且几首歌五年的发行权对付遥来说,也不是个大事儿,完全可以接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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